《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需要。尚未出售的停车位、车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需要承租的,建设单位应当出租,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如果建设单位拒绝将未售出的车位出租给业主、非业主使用人使用,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潘朝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