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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办实事 今起有一批法律法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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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今天开始,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开始走进市民的生活,涉及汽车、住房、环保等多个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新版交强险保费降低了,保额提高了;业主委员会有权管维修基金了;擅自经营电子垃圾最高可罚50万元:出入境旅客申办手续简化了:苏州的建筑承包商未给农 
民工交工伤保险就不得开工……

    “新版”交强险:保费降 保额增

    按照新方案,交强险总的责任限额(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额)将由现行的6万元提高至,12.2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由现行5万元上调至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由8000元提高到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不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情况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新方案中,与百姓关系最为密切的6座以下家庭自用汽车的交强险保费由现行每年1050元降为950元。新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方案自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实行。

    新旧保单衔接并无繁琐程序。从2月份开始,旧交强险保单持有人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额将自动转换为新版中的12.2万元责任限额。保监会昨天说,对截至2008年2月1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旧保单,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

     维修资金:业委会将有权管

    由建设部、财政部联合签署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业主大会将有权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

    《办法》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而在1998年12月16日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住宅共甩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中规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维修基金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代管。

     电子垃圾:擅自经营最高罚50万

    国家环保总局出台的《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于2月1日起实施。办法规定,电子废物的拆解、利用和处置,经营者均须备案。凡是无照经营、擅自处理电子垃圾的单位将被处以最低5万元,最高50万元的罚款。由县级以上政府环保部门对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电子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行使监督管理权。

     土地登记:信息共享和异地查询

    《登记办法》还规定:依法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土地登记结果的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建设,实现国家和地方土地登记结果的信息共享和异地查询等。

     进出境旅客:申报手续简化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月1日起,我国各对外开放口岸将实行新的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旅客进出境将更加方便。

    根据新制度,部分进出境旅客无须再填写《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同时,新版《申报单》将原进境和出境《申报单》合二为一,进境、出境时均选择“申报通道”通关的旅客,只需在一份《申报单》的相应栏目内分别填写、申报。此外,新版《申报单》进一步简化了旅客填报项目,只列明海关重点管理项目,且填写均采取画勾方式。

    

    由国家发改委公布的《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于2月1日开始实施,该《标准》实施后将使得我国汽车节能标准法规体系日趋完善。

     苏州民工工伤保险:建筑商不交不能施工

    2月1日起,《苏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实施,规定建筑承包商必须凭《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才能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也就是说,没为所有工人办好工伤保险就不能施工。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企业,包括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都要为本企业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并按照规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同时,要求本市交通、水利、园林等其他各类工程施工单位参照这一办法,为企业农民工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建筑企业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履行缴费义务后,在合同工期内农民工在受到工伤事故伤害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大秋整理)
 
 

责任编辑: 刘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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