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3月1日起,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将施行。从3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将由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也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苏州市地方税务局有关人士提醒纳税人,“从3月1日起”强调的是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薪金的时间,而不是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的归属期间。
●3月1日是“实际取得”分界线
市地税局有关人士介绍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就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专门下发的文件,从2008年3月1日(含)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08年3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无论税款是否在2008年3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每月16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比如说,一位职工在2008年3月5日得到2007年四季度奖金2万元,那么,这笔季度奖应该按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为这笔季度奖是在2008年3月1日后得到的。
●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也要纳税
市地税局有关人士介绍说,《实施条例》明确了个人所得的形式除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外,还有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涉外人员总的减除费用标准不变
市地税局有关人士介绍说,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还调整了涉外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
涉外人员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
附加减除费用标准考虑到现行涉外人员工资、薪金所得总的减除费用标准高于境内中国公民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税收公平”的原则出发,应逐步缩小差距,直至统一。因此,在涉外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的同时,将其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3200元/月调整为2800元/月。这样,涉外人员总的减除费用标准保持现行4800元/月不变。
●工资薪金所得的个税怎么算?
市地税局有关人士介绍,个人所得税有这么一个计算公式:应纳税=(本月收入总额-个人所得税起征额)×税率-速算扣除数。简单地说,把每个月的应付工资、薪金减去实际缴纳的“三费一金”(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就是应税工资、薪金,然后乘以相应的税率(从5%-45%,共分九档税率),再减去相应的速算扣除数。
根据这个计算公式,如果2008年3月1日后某职工月工资、薪金减去“三费一金”后所得为3000元,则这位职工每月应缴的个人所得税为75元,即(3000元-2000元)×10%-25元;而在2008年3月1日前,这位职工每月应缴的个人所得税为115元,即(3000元-1600元)×10%-25元。也就是说,2008年3月1日后,这位职工每月可以少缴个人所得税40元。 (王建平)